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181号
原告:张运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刘军,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城东别墅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319970965B。
负责人:郭志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涛与被告高刘军、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运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运涛负担。
审判长 李振江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尹春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