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62号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丰镇市旧城区文庙后巷。被告丰镇市农村信用社。被告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丰镇市农村信用社、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翟彦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