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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262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丰镇市农村信用社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丰镇市农村信用社,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62号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丰镇市旧城区文庙后巷。被告丰镇市农村信用社。被告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丰镇市农村信用社、丰镇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翟彦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