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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172号

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张国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鞠某某,张国海,林艳红,铁岭市清河区第一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72号

原告:鞠某某。

法定代理人:鞠某,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张国海,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林艳红,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第一小学,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金翠苹,系该校校长。鞠某某与被告张国海、林艳红、铁岭市清河区第一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红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