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95号原告李小军,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杨燕锋,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杨燕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军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杨燕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燕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燕锋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
人民陪审员 马红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