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资源局诉被执行人郭会龙行政非诉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柳河县国土资源局,郭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于宝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宇,男,37岁,柳河县国土资源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宗洋,男,42岁,柳河县国土资源局职员。被执行人郭会龙,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吉林省柳河县孤山子镇东安村六队。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94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郭会龙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柳河县孤山子镇东安村土地2286平方米扩蓄水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1月4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编号94号),决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非法占地罚款(基本农田:695平方米×30元=20850元;一般农田:666平方米×10元=6660元;未利用地:925平方米×5元=4625元,合计32135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和复议,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违法用地位置图、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占地现场照片、处罚告知书、催告书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为柳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及未利用地并违法搭建建筑物,其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行政程序合法,处罚程度适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应承担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柳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9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厚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高秀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晓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