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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436号

张秀云与贾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云,贾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诉讼代理人仙立江。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目前在押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终结(2017)陕0116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