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诉讼代理人仙立江。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目前在押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终结(2017)陕0116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