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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吕奋祎与被执行人康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奋祎,康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吕奋祎,男,汉族,1981年9月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康文亮,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奋祎与被执行人康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奋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文亮向申请执行人吕奋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康文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文亮向申请执行人吕奋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康文亮以月工资收入5370元扣抵申请执行人吕奋祎借款100000元、从2017年4月1日起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吕奋祎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康文亮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