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3刑初15号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鑫洁(曾用名朱家华),男,生于1989年,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共和镇。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锦秀小区家中候审。辩护人李丽,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鑫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少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鑫洁及辩护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朱鑫洁驾驶云ERR0**小汽车载着其妻子及女儿途经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畜牧局门前时,与中巴车驾驶员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使用撬棍,朱鑫洁使用棒球棍,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陈某的两颗门牙断裂和脱落。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观点,认为被告人朱鑫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朱鑫洁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十二个月,并对涉案工具撬棍一根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鑫洁辩称,我和陈某打架是不对的,在厮打过程中我用棒球棍打着陈某的腰上几下,陈某自己没有站稳摔倒了,他摔倒后我继续用棒球棍打了他背上几下,他站起来后我才看到他嘴角流血。辩护人李丽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鑫洁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与陈某发生殴打的事实不否认,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实在殴打过程中导致陈某两颗牙齿断裂和脱落,所有证人证实都没有看到陈某的嘴被打;陈某陈述是被被告人击打了他的脸部,但被告人当时拿的是棒球棍,打到脸上接触面是大的,而从诊断证明上根本看不出被害人受外伤;陈某到医院诊断再到公安机关报案中间有一个过程,不排除陈某其他情况受伤,所以不能认定陈某的伤是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造成,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但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陈某受伤的合理费用愿意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12时57分,被告人朱鑫洁驾驶云ERR0**小汽车载着其妻子及女儿途经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畜牧局门前时,与中巴车驾驶员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使用撬棍,朱鑫洁使用棒球棍,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陈某的两颗门牙断裂和脱落。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朱鑫洁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中,朱鑫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5000元,陈某谅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于2016年8月18日13时39分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6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户口证明,证实朱鑫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查获经过,证实朱鑫洁到案过程。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朱鑫洁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原畜牧局门前路上;对摆放作案工具棒球棍的位置进行辨认并确认是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锦秀小区利某住宅一楼过道的墙角处;陈某对打伤他的人进行辨认并确认是朱鑫洁的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车辆检查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方位;陈某所驾车辆云E186**号车受损情况;陈某所使用的工具外观状况。6、伤情照片,证实陈某、朱鑫洁的体表受伤情况。7、视频光盘、视频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平安城市监控客户端电脑调取复制了东兴路(化湖方向)监控探头拍摄的2016年8月18日12时57分至2016年8月18日13时0分的街面监控视频,该视频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打架的过程。8、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LC鉴字第2519-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9、调解笔录、和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陈某与朱鑫洁达成和解,朱鑫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陈某的谅解。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8日中午12时50分,我开车牌为云E186**的中巴车经过东兴路时,我前面一辆小型越野车开到畜牧局路段时突然停下来,而且没有打转向灯,于是我按了一声喇叭,小型越野车的男驾驶员就在车上头转过来辱骂我,后他下车从尾箱拿出一根棒球棍,过来砸了我中巴车车头右侧面的车壳上一下,砸完车后那个驾驶员用棒球棍指着叫我下来,我下车时顺手从驾驶室里拿了一根撬轮子的撬棍,刚下车就有一个女的来把我拉着劝我不要闹了,那个驾驶员趁我被人拉着就用棒球棍打了我后脑勺上一下,我当时就昏了倒在地上,我睡在地上的时候他又打了我左侧肩膀上一下、左手大臂上一下,我左侧腰部一下,我刚刚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他又用棒球棍打了我的嘴上一下,我上门牙当时就掉了一颗,另外一颗断了,但没有掉。过后交警过来问我们给是发生交通事故,我说没有发生,也没有说我们打架的事情,交警让我们把车开走,影响交通通行。于是我把车开到傅家坝客运站,车停好后我开了自己的车出来对方就不见了,于是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1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八月下旬的一天,我在东兴路永盛五金机电经营部里卖机电时听见我铺子前面的路上有人吵架。一张小车停在一张中巴车的前面,把路堵起来了,小车驾驶员拿着一根棒球棍去打中巴车的车头,中巴车驾驶员随后就从车里拿了一根撬棍下来,中巴车驾驶员就先动手用撬棒打在拿棒球棍那个男子的身上,拿棒球棍的那个男子被打以后也用手里的棒球棍还手,这时有一个中年妇女就去拉拿着棒球棍的那个男子,劝他不要打架,但没有劝住,随后两人就互相用手里的棒球棍和撬棍厮打,两个人从路中间打到畜牧局那边路边,在两人打到畜牧局一侧的路边时候,拿棒球棍那个男的用棒球棍打在了拿撬棍那个男子的身上,拿撬棍那个男子就被打倒在地,然后双方就没有动手了。中巴车司机打倒在地起来以后嘴上流了一些血。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八月下旬的一天,我在我开的永华建材批发部的铺子里听见路上有人吵架,我出门看见畜牧局前面点的路上一张小车停在一张中巴车的前面,一名陌生男子拿着棒球棍去砸中巴车前面的部位,中巴车驾驶员随后就从车里拿了一根撬棍下来,中巴车司机就先动手打了拿棒球棍那个陌生男子,随后两人就互相用手里的棒球棍和撬棍厮打。厮打过程中,有一个中年妇女在旁边劝架,但是没有劝住,两个人从路中间打到了畜牧局那边的路边,后来我就看见中巴车驾驶员就倒在地上,双方就没有动手了。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八月下旬的一天,我领着我姑娘走到东兴路畜牧局前面点的路边,我看见畜牧局前面一张小车停在一张中巴车的前面,一名陌生男子拿着棒球棍和一名拿着撬棍的陌生男子在路上打架,两个人都拿着各自的棒球棍和撬棍打在对方的身上,厮打过程中有一个中年妇女在旁边劝架,还有一个抱小娃娃的女人站在路边劝架,但是都没有劝住,两个人从路中间打到了畜牧局那边的路边,后来我就看见拿撬棍的那个男子倒在地上,双方就没有动手了。因我当时抱着娃娃站的有点远,只看见双方都是拿着各自的工具打在对方的身上,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没看清。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8日中午13时许,我来到东兴路畜牧局门前时,看见朱鑫洁开着车过来,我姑娘抱着娃娃坐在前排,他们准备和我说话,就把车开到一边,这时后面有一辆中巴车按喇叭,朱鑫洁就把头从车里伸出去和那个司机吵架。我赶紧跑过去看,我看见中巴车驾驶员已经拿着钢管站在朱鑫洁对面,中巴车驾驶员先拿钢管打着朱鑫洁,后朱鑫洁就和中巴车驾驶员用棒球棍和钢管打了起来,他们从车头处打到畜牧局门前那边,两个人边打边跑,后来因为中巴车驾驶员穿着双黑色拖鞋,在打架过程中往后退,没有站稳,就摔倒在地上,钢管和拖鞋都掉在地上,中巴车驾驶员爬起来后我看见他嘴角处有血。朱鑫洁打架用的棒球棍摆在锦秀小区一楼楼梯过道处不知被谁拿走了。15、证人利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和我老公车子开到共和镇东兴路畜牧局门前路段时,我见我妈在路上走着,我们就准备把车停在路边和我妈讲话,后面一辆中巴车驾驶员陈某就在后面按喇叭,就把娃娃吓哭掉,我老公就在车里把头伸出来和中巴车驾驶员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我就看见陈某从车里拿了一根钢管从车里下来,我老公连忙去车后备箱拿了一根棒球棍,我就把娃娃抱着下来站在路边,我妈就冲过来把我老公的手拉着劝他不要打,这时陈某就过来用钢管打在我老公的左肩膀上,紧接着又第二下打过来,我老公就用左手挡住了,随后两个人就用钢管和棒球棍厮打,我妈一直在拉扯着我老公,叫他不要打,当他们打到畜牧局路那一边时,因为中巴车挡着我的视线,我赶紧过去看,就看见陈某倒在地上,陈某的钢管也掉在地上,我妈赶紧过去把钢管丢去路边,然后就把我老公拉着来我家小汽车这边,陈某这时也就没有打了。16、被告人朱鑫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8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驾驶云ERR0**号小汽车载着妻子利某1和女儿行驶到东兴路红箭网吧门前时,看见我岳母王某在路上走着,我就把车子开慢了走着,让利某1和岳母讲话。这时我后面的一辆中巴车因嫌我开车慢,他就按了一下喇叭,把我姑娘吓哭掉,我就把车停在路边上,然后把头从车窗伸出去车外咒骂中巴车驾驶员陈某,陈某也在车上骂我,我看见他在车里副驾驶后面那个座位去拿了一根钢管,我就到车的后尾箱处拿了一根70CM左右长度的棒球棍出来,走到陈某的中巴车副驾驶室一侧,用棒球棍打了车身侧面上一棍。陈某拿着钢管下来后,陈某上来就用钢管打了我左肩上一下,又打我第二下的时候我用左手臂挡住了,我岳母来劝着,但没有劝住,我们就厮打起来,他用钢管打着我的左手小臂、背部及腰部各一下,我用棒球棍打着他的左后耳部、肩部各一下,双方又拉扯起来,在拉扯中我又用棒球棍打了陈某左后耳部位一下,陈某没有站稳就摔倒在路上,倒在路上后,我用棒球棍打着他左大臂处及背部各一下。陈某从地上起来后,我们双方就没有动手了,我看见陈某摔倒从地上起来回到中巴车旁边,他的嘴角流血了。这时有一辆交警的车开过来,叫我们不要影响交通,我们就各自驾车走了。棒球棍摆在我岳父家一楼楼梯口,后来不见了。上列证据经法庭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鑫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主观上具有伤害陈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陈某的行为,并造成陈某轻伤的损害后果,被告人朱鑫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鑫洁应受刑罚处罚。辩护人李丽认为被告人朱鑫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方面,被告人朱鑫洁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本案中被害人陈某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就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朱鑫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鑫洁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朱鑫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鑫洁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工具撬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一仙
人民陪审员 刘建斌
人民陪审员 代 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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