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130号
原告:吕姚蒈,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和,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汉模泥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宝灵村2社。
法定代表人:范宇,总经理。
原告吕姚蒈与被告四川省汉模泥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吕姚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姚蒈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本院应当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姚蒈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吕姚蒈负担。
审判员 肖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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