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66号
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506506-3。
法定代表人:刘艳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艳,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钱忠宝,男,1972年4月21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