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39号原告范远胜,男,生于1963年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告余家胜,男,生于1952年3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范金平,女,生于1954年10月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张玉莲,女,生于1951年1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李艳华,女,生于1980年1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诉被告张玉莲李艳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调解并已履行,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