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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539号

范远胜、余家胜等与张玉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范远胜,余家胜,范金平,张玉莲,李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39号原告范远胜,男,生于1963年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告余家胜,男,生于1952年3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范金平,女,生于1954年10月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张玉莲,女,生于1951年1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李艳华,女,生于1980年1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诉被告张玉莲李艳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调解并已履行,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胜、范金平、余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