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639-4号申请执行人谢立新,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立,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立新与被执行人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陈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