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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244号

王开利与王开敏、孙守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开利,王开敏,孙守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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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3244号

原告:王开利,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王开敏,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孙守典,男,1986年6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王开利与被告王开敏、孙守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利,被告王开敏、孙守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王开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62.95元,护理费200元(100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100元/天*2天),救护车费用70元、交通费10元,以上合计2742.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之间因排烟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4月22日下午1时许,第一被告伙同第二被告到原告家中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送往龙口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62.95元。双方之间的纠纷经芦头派出所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开敏辩称:我和原告打仗事实存在,但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孙守典辩称:原告被打属实,但与我无���,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认为原告住院伙食费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治安告知书、龙口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单据、诊断书、定额票据、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因排烟问题发生矛盾,2016年4月22日13时许,二被告到原告家中与原告理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到龙口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中医诊断:××、气滞血瘀;西医诊断: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原告共计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2262.95元、救护车费用70元。被告王开敏认可其与原告打仗事实,被告孙守典不认可其与原告打仗事实。另查明,被告孙守典系被告王开敏女婿。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孙守典不认可与原告打仗事实,但对公安询问笔录无异议,公安对其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在我岳父王开敏的前面,王开利先用拳头朝我身上打了2下,我拽着王开利的衣服把他从门里拽到他家门口的道上。王开利被我拽倒一次……”从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孙守典与原告发生过肢体接触,故本院对被告孙守典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被告王开敏与原告厮打事实清楚,其亦认可与原告发生厮打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2262.95元、护理费200元(100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100元/天*2天),救护车费用70元、交通费10元,合计2742.95元,合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守典认为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开敏、孙守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开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4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开敏、孙守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军成

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

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嘉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