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836号
原告:黄奎跃,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无固定职业。
被告:王柱,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无固定职业。
原告黄奎跃诉被告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
原告黄奎跃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奎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由黄奎跃负担。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