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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钦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钦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向亚军,行长。被执行人钦永明,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钦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3711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