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15号申请人何心朋,男,生于1999年5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何成成,女,生于2007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监护人何青岑,男,生于1941年5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爷爷)委托代理人何新有,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113201110646811。(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郭良珍,女,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心朋、何成成诉被告郭良珍为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心朋、何成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心朋、何成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