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学,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根波,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上诉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8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陈蓓蓉
审判员 钱文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