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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11号

张积仓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积仓,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积仓,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积仓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将执行标的47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积仓。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马虹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