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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212号

陶某甲与陶某乙、吴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12号

原告:陶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陶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陶某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陶某乙无法联系,陶某甲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甲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