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7455K(1-1)。
负责人:王前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建设,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杰,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艳,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余杰妹妹。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建设、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刁元战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杭军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玉巧
书 记 员 王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