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7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佐某某。被执行人某项目部。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程某某与某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某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慧征
审 判 员 王彦君
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