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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0执79号

程某某与某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某,某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7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佐某某。被执行人某项目部。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程某某与某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某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慧征

审 判 员  王彦君

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利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