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永德,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柱民,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现在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法定代表人周柱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永德与被执行人周柱民、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执监5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