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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0号之一

乔永德与周柱民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永德,周柱民,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永德,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柱民,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现在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法定代表人周柱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永德与被执行人周柱民、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执监5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