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航,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茂起,男,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四平市吉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喆,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四平市吉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李亚航因与被上诉人孙茂起及被上诉人孙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亚航认为孙茂起承认其注册的四平吉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亚航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可以仲裁解决,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作出对李亚航不利的结果,可继续进行诉讼,故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亚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航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人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