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迎,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3时,被告人陈新迎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陕A×××××的灰色一汽小型普通客车,从上蔡县杨屯乡韩王村委袁庄行驶至杨屯乡政府门前,后沿该乡政府门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屯街“利民KTV”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新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56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新迎于2017年3月26日主动到上蔡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魏某、袁某、刘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412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杨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新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新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新迎系初犯,案发后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新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茫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