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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04号

郭花与伍关琼、秦玉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花,伍关琼,秦玉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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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郭花,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伍关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秦玉光,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伍关琼、秦玉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关琼、秦玉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关琼、秦玉光在达州市达川区有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郭花要求查封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伍关琼、秦玉光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和设定他物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正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