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074-18078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乐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赢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审 判 员 廖 俭
审 判 员 邓昭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建宏
书 记 员 郑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