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224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昌,男,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洪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司员工。被告王默寒,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王默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