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三层B340室。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原审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科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原审
被告:王应虎,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审
被告:王涛,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王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9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辉上诉称,其并非涉案《置换承诺协议》当事人,不应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置换承诺协议》明确约定:如产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室,又因本案标的额受级别管辖调整,故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