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06号
原告:吴文忠,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张烈雄,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吴文忠诉被告张烈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吴文忠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文忠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