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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206号

吴文忠与张烈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文忠,张烈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06号

原告:吴文忠,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张烈雄,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吴文忠诉被告张烈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吴文忠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文忠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