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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55号之一

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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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兵,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华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贵溪市[房权证号码:,土地证号码:xx**]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