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450号
原告:李军,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鸿飞,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军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丁国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