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258号
原告:刘锡源,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台湾省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刘锡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刘锡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刘锡源负担。
审 判 长 吕 品
审 判 员 程东升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