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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3258号

刘锡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锡源,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258号

原告:刘锡源,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台湾省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刘锡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刘锡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刘锡源负担。

审 判 长  吕 品

审 判 员  程东升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