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兴合达建设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4084304-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16-2号。经营者:黄天樵被执行人王庆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东丽区兴合达建设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438936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789元。另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
审判长 律洪义
审判员 孙洪良
审判员 蔡学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