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499号之二
原告:罗向阳,男,回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源,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212号恒美山庄4幢第3层302室。
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25-32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向阳与被告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罗向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诉讼保全费256元,合计451元,由原告罗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
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方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