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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4499号之二

罗向阳与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向阳,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499号之二

原告:罗向阳,男,回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源,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212号恒美山庄4幢第3层302室。

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25-32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向阳与被告镇江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罗向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诉讼保全费256元,合计451元,由原告罗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

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方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