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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221号之六

翟艳、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艳,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根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2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翟艳,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根才,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艳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杨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委托济宁运河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41号楼12层1207室房产,2017年3月10日,买受人毛小弟(身份证号)以2305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解除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41号楼12层1207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设定在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41号楼12层1207室房产上的全部抵押权。

三、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41号楼12层1207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毛小弟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毛小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召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