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毛,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英文,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龙全、张小毛因与被上诉人丁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龙全、张小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杨
审判员 黄 谷
审判员 刘梦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