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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533号

陶红伟、邵敬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红伟,邵敬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陶红伟,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邵敬凡,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陶红伟与邵敬凡宅基地所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红伟与被执行人邵敬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红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