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陶红伟,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邵敬凡,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陶红伟与邵敬凡宅基地所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红伟与被执行人邵敬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红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