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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95民初55号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95民初55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孙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张雪丽,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伟德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芦显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