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95民初55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孙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张雪丽,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伟德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芦显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