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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274号

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诉卞修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卞修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朱艳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修菊,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卞修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如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潘静波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