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
法定代表人:巫丹梅,女,1983年6月7日生,宁都县登峰大道。
被执行人:彭建海,男,1975年9月15日生,现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李媛,女1983年11月2日生,宁都县。
被执行人:王叶秀,女,1977年10月12日生,现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彭建忠,男1980年10月23日生,宁都县。
被执行人:彭建峰,男,1978年11月13日生,现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温宜华,女,1988年2月6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申请彭建海、李媛、王叶秀、彭建忠、彭建峰、温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建海、李媛、王叶秀、彭建忠、彭建峰、温宜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案款146024.11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6024.1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建海、李媛、王叶秀、彭建忠、彭建峰、温宜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