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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68号

陈尧与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尧,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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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尧,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攀钢尾矿坝。

法定代表人:张枭枫,公司总经理。陈尧申请执行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769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市柯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昌市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如下:

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5号仲裁裁决书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何 斌

审判员 罗春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