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刘海峰,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文,宜城市刘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
负责人:彭金蓉,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正虎,农民。
被告:李海波,农民。
原告刘海峰与被告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李正虎、李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刘海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的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的起诉。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