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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386号之一

刘海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李正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李正虎,李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刘海峰,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文,宜城市刘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

负责人:彭金蓉,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正虎,农民。

被告:李海波,农民。

原告刘海峰与被告人民财险钟祥支公司、李正虎、李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刘海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的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对被告李正虎、李海波的起诉。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