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308号原告赵红艳,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曾美玲,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告:蔡越,男,汉族,40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与被告曾美玲、蔡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红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红撤回诉讼。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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