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308号

赵艳红与曾美玲、蔡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红艳,曾美玲,蔡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308号原告赵红艳,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曾美玲,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告:蔡越,男,汉族,40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红与被告曾美玲、蔡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红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红撤回诉讼。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