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1418号

李成武诉金正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成武,金正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18号

原告:李成武,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正律,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武诉被告金正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武承担。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