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18号
原告:李成武,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正律,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武诉被告金正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武承担。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