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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510号

杜永才与王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永才,王振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510号原告杜永才,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被告王振权,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侯玖辰,男,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才与被告王振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永才和被告王振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