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1746号
原告:解守臣,男,193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良美,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系原告之女。
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村委会,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
法定代表人:胡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解守臣与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守臣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良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守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586.1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曾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欠款,2003年1月18日,经结算剩余本金5608.8元及两笔借款的利息分别为125.3元和32元尚未偿还,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3份,后于2004年11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82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曾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2003年1月18日,经结算剩余本金5608.8元及两笔借款的利息分别为125.3元和32元尚未偿还,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3份,后被告于2004年11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82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解守臣与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在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被告应承担还款的责任。被告在偿还部分借款后拒不还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6428.8元并支付利息15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应当偿还原告解守臣借款6428.8元并支付利息15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解守臣借款6428.8元并支付利息15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道子泊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兆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