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华,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莲,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上诉人陈俊华因与被上诉人吴少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俊华于2017年4月11日以已经和吴少莲谈妥,同意按照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俊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俊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俊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焕彬
审判员 郭军乐
审判员 梁以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秀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