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408号
原告:闫雪梅(身份证号码5002331989********),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欢,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号***室,经营者何婉婷(身份证号码2301051989********),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银滩大庆景园小区**号*单元***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莲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雪梅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闫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返还加盟费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经被告宣传利诱,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书后,原告支付给被告加盟费30000元。但被告宣传及承诺与加盟协议约定不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加盟合作协议书内容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依照相关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戚峰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