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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1号

刘克祥、高密市昊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祥,高密市昊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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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克祥。被执行人高密市昊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克祥与高密市昊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志 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 教 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