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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11号之一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宏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刘宏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宏鸣,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宏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宏鸣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